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及时公布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