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