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通信管理、广播电视、财政、城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卫生、商务、农业、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