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四十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损毁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不得从事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