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