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