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电视、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服务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相关的业务申请、信息查询、费用支付、预约登记等业务办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