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九条有效当地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的指示,主动转移到安全地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