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抢险救灾需要,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和装备,确定避灾安置场所,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