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