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