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建设建(构)筑物;(二)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三)向水体或者在岸坡倾倒、抛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四)向水体或者在岸坡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或者围垦水域;(六)设置、建设、种植妨碍行洪或者通航的障碍物;(七)擅自取土、挖沙、采石;(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