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和其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生态园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支持生态园的保护和建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