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