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条有效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