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缴存第十三条有效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及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