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章 公民用血第二十三条有效用血互助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用血互助金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用血互助金应当用于免费用血补偿、奖励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