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用血互助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用血互助金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用血互助金应当用于免费用血补偿、奖励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