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地区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献血工作计划。

献血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单位负责人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献血工作。

完成本单位年度献血工作计划的单位,发给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单位互助献血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