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施监督,听取并通过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二)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撤换和补选;(三)讨论制定和修订居民公约;(四)变更或者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听取居民对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六)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事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