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销毁;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对农产品生产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