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农产品合格证或者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如实记录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合格证或者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对没有合格证或者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的农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可以对其进行检测;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