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条已修改农产品产地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因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