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并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