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列明审计查出的问题,重点说明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进一步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