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时,可以单独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和开发区(园区)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