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一般应当在本年度十月底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调整预算的理由、项目、数额及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