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处理,并按照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