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提交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表;

(二)部门预算;

(三)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表;

(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表及项目相关情况说明;

(五)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用途和偿还情况表;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送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