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