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