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履职保障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具备条件的乡镇可以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事机构,或者与乡镇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