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会议制度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主席团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主席团决定问题,应当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