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第八条已修改服刑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后,其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应当主动关心,及时了解其生活、就业等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