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挤占、挪用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由文化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