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文化团体、社区群众文化团队和个人为社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鼓励和支持本市文联、社联等群众团体发挥优势,参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