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从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活动,参照本条例国际水路运输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