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拒绝、阻碍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