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换领有关许可证件,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在办理相应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到原审批机关更换有关许可证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