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有关高新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高新区的规划管理,依据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和人才引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高新区的企业及项目的入驻,负责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认定的申报和审核;

(四)负责管理高新区的各类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

(五)协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高新区内的计划、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规划、城建、房产、民政、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六)统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工作,组织协调高新区有关服务机构的活动;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