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高新区管委会的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高新区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