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日喀则、昌都、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日喀则、昌都、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有效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年11月26日施行日期—条文数无条文结构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这部法规的正文尚未采集入库。去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