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应当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权属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