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