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体罚,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组织、参加实施不良行为团伙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或者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对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给予处分前,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申辩。处分撤销的,学校应当及时撤除学生档案中的处分记录。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