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婚姻、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益。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