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