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承担健康体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营业性公共场所中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员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体检;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健康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