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承担健康体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营业性公共场所中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员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体检;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健康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