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互相配合,推广吸毒人员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等干预措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