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申请结婚登记时,有关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倡申请人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对在婚前医学检查中检测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向当事人提出医学处理意见。

医疗卫生机构对检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