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