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中方在职职工均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